法規政策
CFDA公開徵求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普通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的意見
2016-11-07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關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6年第106號)的有關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普通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將修改意見於2016年12月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回饋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附件

仿製藥品質與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改劑型藥品(普通口服固體製劑)評價一般考慮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的精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106號)和《普通口服固體製劑參比製劑選擇和確定指導原則》等多個技術指導原則,本文是上述指導原則的補充檔。

改劑型藥品是指該劑型在美國、歐盟或日本均未獲准上市,或無法確定同劑型參比製劑的藥品。

本文件適用於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工作中普通口服固體製劑改劑型且不改變給藥途徑藥品的評價,包括但不限於本檔中描述的內容。

一、概述

普通口服固體製劑改劑型藥品,從藥代動力學角度可分為不顯著改變藥代動力學行為和改變藥代動力學行為兩類。

本文所指的不顯著改變藥代動力學行為的改變劑型,包括片劑(普通片、吞服給藥分散片、咀嚼片等)、膠囊劑(硬膠囊和軟膠囊)、幹混懸劑和顆粒劑(混懸型)等劑型間的改變,腸溶片劑與腸溶膠囊間改變。改變藥代動力學行為的改變劑型,包括:普通口服固體製劑改為緩控釋製劑、普通口服固體製劑與速釋製劑間的改變。

二、評價內容

(一)改劑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從藥物的理化性質、生物學性質、臨床需要、患者的依從性、藥物經濟學、與原研劑型參比製劑的優劣比較等方面分析論證改劑型藥品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藥學評價

與原研劑型參比製劑系統進行對比試驗,評價兩者的異同與優劣。改劑型藥品品質應與原研劑型參比製劑品質相當。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處方篩選與工藝優化:對照原研劑型參比製劑與所改劑型的要求,進行處方篩選、生產工藝優化,包裝材料選擇與驗證。

2.原輔料的控制:

2.1分析檢測原料藥的關鍵理化特性(如:晶型、不同pH條件下溶解度、細微性與細微性分佈、pKa、logP等);原料藥和輔料的相容性試驗及結果。

2.2分析檢測輔料與製劑性能相關的關鍵特性。

3.品質控制:系統分析比較與原研劑型參比製劑品質差異,重點關注:藥物在多介質中的溶出曲線;雜質譜與雜質含量,如有新增雜質應進行結構確證、雜質定量測定與毒性水準研究;反映劑型特點的其他關鍵項目。

4.穩定性試驗:重點關注性狀、溶出曲線、有關物質(特別是新增雜質)、含量測定等項目。

(三)生物等效性試驗或臨床試驗

以生物等效為立題依據且不顯著改變藥代動力學行為的改劑型藥品,應與原研劑型參比製劑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

改變藥代動力學行為的改劑型藥品,建議與原研劑型參比製劑進行相對生物利用度研究及臨床試驗。

三、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發佈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16年第80號)、《關於發佈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16年第120號)、《以藥動學參數為終點評價指標的化學藥物仿製藥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61號)和《仿製藥品質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臨床有效性試驗一般考慮》(待發)等有關文件進行。

 

本網站中所有資料(包括圖檔及文字檔),著作權皆屬本會所有(除另有註明者,或本會網站連結至外部之網站除外),如有引用,請確實註明出處來源。<完整資訊>
© 2024 Institute for Biotechnology and Medicine Industry (IBMI)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15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508號9樓 電話:(02)2655-8168 傳真:(02)2655-7978